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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化工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ovincial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ZJCIES)是依法成立的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化工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化学化工的科技工作者及有一定数量的化工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以及中央“科技三会”精神,“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的学会组织建设,为我国化工学科和化学工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挂靠单位为浙江大学。所在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第十教学楼2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对我省化工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化工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研成果;
(四)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化工科学技术交流与学术活动;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维护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
(九)兴办与学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工及相关学科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五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化工硕士以上学位者(大专院校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可吸收为学生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公务人员;
(四)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备一定数量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注册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有关科学技术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单位会员可要求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团体的活动,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无特殊理由,会员连续两年不参与学会活动,单位会员两年不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监事会条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荣誉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秘书处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不在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荣誉理事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团体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本团体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运行与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浙江省化工学会监事会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荣誉理事
(一)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二)在化工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
(三)曾担任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组织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担任理事会功能性党组织负责人,本团体理事长是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负责人。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负责人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挂靠单位和支持单位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5 月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化工学会
2022年8月30日